艺术设计学院关于实习的规定

第一章  
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,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,明确教师和学生在实习环节中的要求,特制订本细则。 
第一条  实习目的是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,培养学生掌握操作的技能,获得生产的感性知识,以及学习企业组织管理的知识。 
第二条 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、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。 
第二章 实习组织
第三条  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、管理规范、实习设备完备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。在确定实习单位前,学院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。
第四条  实习开始前,学院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,明确实习目标、实习任务、必要的实习准备、考核标准等;并开展培训,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、任务和考核标准。
   第五条  学院应当选派经验丰富、业务素质好、责任心强、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、管理学生实习。
第六条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,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。
第七条  学生经本人申请,学院同意,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。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,实习单位应有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,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。
第八条 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。
第三章 实习管理
第九条  实习大纲的编写。由相应课程的任课教师及课程组编写。认识实习大纲、生产实习大纲和毕业实习大纲的编写,按照专业(方向)的不同由教研室主任负责,组织有关人员来完成。实习大纲要求达到以下标准:实习目标和任务符合培养计划要求。实习内容、任务、要求明确、具体。 
第十条  编写实习指导书。由相应的教研室负责编写。实习指导书应明确本实习的内容、任务、要求及注意事项。 
第十一条  实习(基地)场地的落实。实习场地由相关的教研室和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和落实。对于生产实习,允许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,学生在联系好实习单位后及时将联系实习回执交到教学办公室,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实习。 
第十二条  实习费用和相关事宜的落实。实习中如果有费用发生,指导教师或实习负责人可在实习前到学院教学院长提出申请,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预借,实习结束后再结算。如果去外地实习或者费用较高,需提前报教学院长,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成行。 
第十三条  实习。学生在实习前实习负责人必须下达实习指导书,明确实习的目的、内容、任务及要求。 认识实习由指导教师全程指导。对于毕业实习和生产实习,可以分散去工地实习,而指导教师不定期每周去工地检查,每次指导的时间不少于2小时。 
第十四条  实习记录。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认真写好实习日记,根据实习内容,用文字、图表等简明地进行记述;对工作例会、专题报告、现场教学、技术调查及实习中的收获与体会等,亦应及时写入实习日记中。 
第十五条  考勤。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做好考勤,对每个学生的纪律情况、实际表现、工作态度等做好记录。 
第十六条  提交实习成果。认识实习、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结束后,学生应提交实习报告1份;实习结束后,学生应提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。自己联系实习的,还应有实习单位指导人的评语。 
第十七条  实习成绩评定。实习报告要用红笔批阅,以考查形式给出成绩,由教师签名并注明日期。 
第十八条  教学归档资料的归档。指导教师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,应按照学院本科教学归档资的要求,整理和上交实习日记、实习报告等教学资料存档。 
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本制度由艺术设计学院负责解释。
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艺术设计学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